对非法采伐、破坏国家掩护植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如那边理?

 公司动态     |      2023-05-21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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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国家重点掩护植物包罗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掩护的其他植物。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1条划定,“珍贵树木,包罗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月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克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掩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至于国家重点掩护的其他植物,则应该是指除上述珍贵树木以外的列入国家重点掩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掩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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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掩护植物包罗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掩护的其他植物。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1条划定,“珍贵树木,包罗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月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克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掩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至于国家重点掩护的其他植物,则应该是指除上述珍贵树木以外的列入国家重点掩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掩护野生植物。

《刑法》第344条划定的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掩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掩护植物的,依法都应该立案侦查。对于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掩护植物、尚不刑事处罚的案件,在森林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议或者人民法院讯断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据《刑法》第37条划定,可以由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对于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掩护植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一般应按下列方法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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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采伐的是国家重点掩护野生植物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掩护条例》第23条划定,按非法收罗国家重点掩护野生植物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二)非法采伐的不是国家重点掩护野生植物而是属于古树名木的,地方法例、规章有关划定的,按地方法例、规章的划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地方法例、规章没有划定的,可以凭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划定,视其性质划分按盗伐林木或者滥发林木行为处罚。

(三)非法破坏的是珍贵树木的,地方法例、规章有划定的(如《河南省野生植物掩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责令整改;拒不纠正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地方法例、规章的划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地方法例、规章没有划定的,可以凭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划定,按非法破坏林木行为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四)非法破坏的不是珍贵树木的,可以依据《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居心损坏财政行为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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